电梯指令2014/33/EU涵盖哪些产品?
电梯指令2014/33/EU指令适用于永久使用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电梯。
为了使产品属于电梯指令的范围,它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升降机”是指使用在特定水平的起重装置,其载体沿刚性导轨移动,与水平面成15度以上的角度倾斜,用于运输人员、人员和货物,如果载体可以进入,则仅用于运输货物,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设备,并装有位于载体内部或载体内人员可触及范围内的控制装置。
沿固定路线移动的起重设备,即使它们不沿着刚性导轨移动,也应被视为属于本指令范围内的升降机。此外,它还适用于以下安全组件:
用于锁定(防坠落)门的装置
附件 I 第 3.2 节中提到的防止坠落的装置,以防止轿厢跌落或不受控制地向上运行。
超速保护装置
缓冲器(能量累积减震器):非线性减震器,或具有回程运动阻尼和能量耗散减震器。
防坠器:安装在液压动力回路千斤顶上的安全装置,用作防止坠落的装置。
包含电子元件的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哪些产品不在电梯指令 2014/33/EU 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不包括在电梯指令中:
速度不大于 0,15 m/s 的起重设备,
索道(包括缆车)
专为军事或警用目的设计和建造的电梯
起重设备
矿用绕线齿轮
用于在艺术表演期间起重表演者的起重设备
安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起重设备
连接到机械的起重设备,专门用于访问工作站,包括机器上的维护和检查点
齿轮齿条列车(齿轨列车是一种运用于登山铁路的新型轨道交通车辆 )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