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 TR 032/2013 关于压力设备安全 - 认证和合格声明
关于压力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 CU TR 032/2013:主要定义
海关联盟委员会 2013 年 7 月 2 日第 41 号法令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联盟框架内通过的关于压力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 CU TR 032/2013 于 2 月 1 日生效,2014年。
范围及相关产品
CU TR 032/2013 规定了以下要求:
a) 用于第 1 组工作环境的气体、压力下溶解的液化气体和蒸气的容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05MPa以上、0.001m3以上容量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0025MPa以上容量值的乘积·m 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20MPa,容量超过0.0001m3至0.001m3(含)。
第1组工作介质气体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1
b) 用于第 2 组工作环境的气体、压力下溶解的液化气体和蒸气的容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05MPa以上、0.001m3以上容量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与0.005MPa以上容量值的乘积•m 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00MPa,容量超过0.0001m3至0.001m3(含)。
第2组工作介质气体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2
c) 用于第 1 组工作介质中使用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05MPa以上、0.001m3以上容量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0.02MPa以上容量值的乘积·m 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50MPa,容量超过0.0001m3至0.001m3(含)。
第 1 组工作介质的液体容器类别列于本技术规范附录 1 表 3
d) 用于盛装液体、用于第 2 组工作介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 MPa,容量超过0.01 m3 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与超过1 MPa 容量值的乘积·m 3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00MPa,容量大于0.0001m3至0.01m3(含)。
第2组工作介质液体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4
e) 容量为 0.002 立方米、用于生产温度高于 110℃或蒸气压高于 0.05 兆帕的热水的锅炉,以及容量大于 0.002 立方米的直燃式容器。
蒸汽、热水锅炉及直燃式容器类别见本技术规范附录1表5
f)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公称直径为25mm、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的管道。
第 1 组工作介质中输送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程附录 1 表 6
g)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0.05MPa以上、公称直径大于32mm且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与公称直径的乘积大于100MPa·mm、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工作介质的管道组的
用于气体和蒸汽且用于第 2 组工作介质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件 1 表 7
h)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0.05MPa以上、公称通径为25mm且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与公称通径的乘积超过200MPa·mm、设计用于液体、使用第1组工作介质的管道。
第1组液体和工作介质使用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程附录1表8
i)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 MPa、公称直径为200 mm且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与公称直径的乘积大于500 MPa·mm、设计用于液体并用于以下组工作介质的管道2.
第2组工作介质的液体管道类别见本技术规程附件1表9
j) 设备(组装单元)及其部件的耐压物品
k) 公称通径为 25mm 的阀门(用于第 1 组工作介质的设备)、公称通径为 32mm 的阀门(用于第 2 组气体介质的设备)、公称通径为 200mm 的阀门(用于设计用于液体,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
l) 显示和安全装置
m) 真空室(单座医用除外)
n) 安全装置和器具。
CU TR 032/2013 的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a) 设计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管道、现场和地方分配管道,调压站或压缩站使用的设备除外
b) 燃气分配和燃气消费网络
c) 专门设计用于核电设备、在放射性环境下工作的设备
d) 在压力下工作的容器,其内部根据工艺流程爆炸或在传播高温合成状态下燃烧期间产生
e) 专门设计用于船舶和河船以及其他漂浮装置和水下使用物体的设备
f) 铁路机车车辆、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的制动设备
g) 专门设计用于飞机和其他航空器的船舶
h) 用于防御目的的设备
i) 非独立容器的机器部件(泵或涡轮机、蒸汽机和液压缸、内燃机、机器和空气压缩机的情况)
j) 医用单压力室
k ) 带气雾喷雾器的设备
l) 高压电气设备外壳(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旋转机械)
m)在超压下工作的电能传输系统(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的外壳和外壳
n) 由非金属柔性(弹性)膜制造(生产)的设备
o) 消音器或废气入口
p) 用于碳酸饮料的容器或虹吸管。